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5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滨,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金龙,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黄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黄丽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8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黄丽名下有苏E×××××哈弗代牌汽车一辆、粤B×××××长安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经查,被执行人黄丽名下位于常熟市元和新村三区4幢502室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9月2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到期日2022年9月1日,因本院(2019)苏0581执5813号案件已启动拍卖被执行人黄丽配偶范兵兴名下不动产,届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受偿。
4、2019年12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小飞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