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1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余忠仁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白鹤路瑜瑶家苑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BRC38L。
经营者:余忠仁,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余忠仁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