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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刘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995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刘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刘文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95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孤山街203号宝石鑫都2号商业楼一层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

被告:刘文林,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鼎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刘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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