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终6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徐斌家电维修中心,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香城镇邹王公路东首路南。
经营者:徐伟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祖军,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城市徐斌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邹城市徐斌家电维修中心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