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3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继辉五金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钻石美尔奇小区2栋沿街05号店铺。
工商注册号:350504600061132。
经营者:杨继按,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继辉五金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