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748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宏润酒水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2016号。
经营者:于小琴,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莱山区昕达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南塂市场C区1号。
经营者:成丽霞,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宏润酒水批发部、被告莱山区昕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网上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原件及证据副本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