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279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东方市场A栋2-2号,注册号500384600180887。
经营者:蓝雪飞,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涪路38号A-2号附3号,注册号500384612980173。
经营者:刘贵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