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0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洋浦村石竹街道石北村北前亭村国际华城A3B、A17号楼1层118店面。
法定代表人:毛爱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