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长勇,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系原西宁市城中区伊氏快餐店经营者,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亚丽,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冉,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伊长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查明,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伊长勇作为经营者的西宁市城中区伊氏快餐店已于2018年5月23日注销。
2019年12月11日,伊长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伊长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长勇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