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03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林爱萍杂货店。
(已注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林爱萍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注销,将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琰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李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