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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刘艳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2106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刘艳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刘艳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初210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平,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告刘艳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艳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双灯”商标权利人,经过多年发展和宣传,“双灯”商标已在全国市场上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

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刘艳平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宏利精品一店”店铺内,在宣传中使用“双灯”标识,并销售了假冒涉案商标的卫生纸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艳平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XXXXXXX号“双灯”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第16类:卫生纸;

纸手帕;

纸巾;

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

纸餐巾;

纸垫;

纸桌布;

纸质餐桌用布;

纸;

卡纸板(商品截止),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

2005年3月1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人变更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变更为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XXX号;

2018年10月1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人变更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5日,江苏省消费协会评定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灯”生活用纸为江苏省消费者协会2010-2011年度“推荐产品”。

2011年5月27日,第XXXXXXX号“双灯”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20年5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梦霞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登录“拼多多”APP的账户,进入“宏利精品一店”店铺浏览并购买“20包特惠双灯平板卫生纸家用厕纸方块纸厕所用纸草纸批发包邮”商品一件,设置收货地址信息,支付金额为32.1元。

订单编号为:200518-XXXXXXXXXXXXXXX,快递单号为天天快递TTXXXXXXXXXXXXX。

5月21日,天天快递工作人员发送快递件至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取快递件并交由公证员保管,5月26日,应代理人要求,公证处公证人员拆封上述天天快递TTXXXXXXXXXXXXX快递,拍照后,抽取两包进行封存。

随后,公证人员在拼多多APP手机端进行确认收货操作。

针对上述过程,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5251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

经当庭确认封条完整性后,进行拆封:内有快递单号,显示为天天快递TTXXXXXXXXXXXXX,以及两包卫生纸,卫生纸外包装上有“双灯”商标,产品名称为“双灯高级平版卫生纸”、侧面和底面均有“双灯纸业”标识。

胜达公司就公证购买的商品出具鉴定证明称,公证购买的商品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

原告主张,涉案店铺在商品名称和网页宣传图片中、以及销售的卫生纸产品上使用“双灯”标识,上述行为均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根据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显示,“拼多多”平台上名为“宏利精品一店”的店铺系被告刘艳平开设的,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于2020年10月19日被商家下架,2021年3月11日禁售。

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12件,销售金额共计556.8元。

另查明,原告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以及调查费用500元(调查户籍信息),购买费用32.1元,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以及调查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0)苏盐盐都证字第770号公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10-2011年度“推荐产品”证书、江苏名牌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苏民终字211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5251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拼多多平台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胜达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刘艳平未经胜达公司许可,在涉案店铺销售页面的图片以及商品介绍中使用了“双灯”标识,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双灯”标识与涉案商标从文字、字体上均完全相同,属于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卫生纸”属相同商品。

被告刘艳平未经胜达公司许可,在涉案店铺中使用“双灯”标识,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胜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现原告主张被告刘艳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胜达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公证书亦记载了购买费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调查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律师实际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本院将依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刘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刘艳平负担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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