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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县人民路精品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8知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县人民路精品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温县人民路精品电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知民初16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县人民路精品电器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温县人民路南段。

经营者:郑永睛。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人民路精品电器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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