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知民初6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XX路XX号XX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镇XX店。
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XX街道XX店XX店铺。
经营者:程桂芳。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XX镇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XX镇XX店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