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5号 原告:卢德刚,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文燕,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杨丽君,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卢德刚诉被告崔文燕、杨丽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2019年12月13日,原告卢德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德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卢德刚负担。
原告卢德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