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430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双华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尾西村30栋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A。
经营者:王双荣,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双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