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80809佩秋林格130号(Petuelring130,80809,München,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代表人:约亨·福尔克默博士(Dr.JochenVolkmer),商标部主管。
代表人:乌苏拉·伦纳尔茨博士(Dr.UrsulaLennerz),助理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执行人: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执行人:孟令国,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
宝马股份公司与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马(天津)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马(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孟令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了(2018)沪73民初315号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孟令国的存款人民币800万元,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孟令国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令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