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97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箴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
法定代表人:刘红江。
原告夏贤信因与被告义乌市箴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夏贤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