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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扬州忘忧草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02民初6686号
案件名称6686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扬州忘忧草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扬州忘忧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668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忘忧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忘忧草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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