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岗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孙小莉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100号一层。
经营者:孙莉。
被告:盐城市永商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00号一层B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强。
被告:姜堰区枫叶纸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
经营者:刘爱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孙小莉烟酒店、被告盐城市永商家得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姜堰区枫叶纸业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