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民初153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灵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天美杉杉奥特莱斯密牙乐园“泰芒了”店。
法定代表人:宁波。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灵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