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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刑初1692号
案件名称李培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培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刑初16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培印,男,1981年8月25日生,回族,高中文化,佛山市哈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2018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伟斌,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9]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印及辩护人黄伟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约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李培印接受客户订单,按照客户提供的吊牌等材料,聘请工人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桂园东一路3号一座2号的佛山市哈美制衣有限公司内加工生产假冒阿迪达斯、斐乐注册商标的服装,拟以每件人民币13元的价格批发给客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404元。

2018年12月28日,民警在上述公司抓获被告人李培印,并查获假冒的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签6300个、假冒的斐乐注册商标标签10000个、假冒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童装共4108件。

经鉴定,查获的商品均系侵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培印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何某、欧某、游某、邵某、李某哦、陈某、谭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扣衣服照片,常规型童装T恤成本,营业执照,鉴定报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培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培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李培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培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出售,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李培印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培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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