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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九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嵩县金城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九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嵩县金城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九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嵩县金城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1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九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嵩县金城路店,住所地洛阳市嵩县城金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负责人:王卫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书峰,该店员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九鹤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嵩县金城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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