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23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幸福路183号。
经营者:赵林,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