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高雄市前镇区新生路248之27号。
法定代表人:沈庆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鋐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朱明雅,被上诉人奇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2381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由奇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区别特征1。
散热模组作为本领域常见的对发热元件进行散热的部件,当散热模组结构需要将热管与散热鳍片组结合时,正如原审判决指出的,“孔洞和凹槽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可容纳管状物的结构”,在散热鳍片组的非边缘位置上开设孔洞来容纳热管,在散热鳍片组的边缘位置上开设凹槽来容纳热管,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
散热模组在工作时需要紧密接触发热元件,将发热元件上产生的热量传导出去,在散热鳍片组周边设计凹槽,将热管穿设于凹槽中,热管一端的一半的周向面积接触散热鳍片组,热管的另一半的周向面积在工作时就可以紧密接触发热元件,而不是“暴露在空气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散热模组结构时容易想到的提高热量传递效率的方案,并没有“导致冷却效率的降低”,该方案并非如原审法院认定的是一个由于有弊端而不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案。
(二)关于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案对于热管穿入散热鳍片组的过程中由于摩擦力的作用而可能造成的散热鳍片环墙变形或者热管变形的负面效果已经有所预见,并且采用在散热鳍片组的间隙中插入支撑治具作为辅助手段减小穿入时由于克服摩擦力带来的冲击,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相对于“穿入”更加快速的“击入”的方式组装对比文件1中的热管与散热鳍片组,进而满足组装时“一次穿入”的需求。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击入”的具体手段进行限定。
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只要组装热管与散热鳍片组时保证不变形,无论采用穿入还是击入,均可作为组装的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击入”的方式将热管与散热鳍片组进行组合。
无论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由于组装好的热管与散热鳍片组之间需要紧密结合,因此组装时所遇到的阻力是客观存在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施加外力“快速”推动热管穿入“一次性”完成与散热鳍片组的组装,即采用“击入”的方式进行散热元件的结合。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奇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奇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奇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212676.8、名称为“散热模组结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5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2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200850134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TW201007438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3:TWI291393B,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4:CN10193222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9日。
驳回决定中具体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S1:提供一第一散热元件及一第二散热元件;
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及一散热鳍片组其中任一,并所述第二散热元件具有多个散热鳍片,并将所述散热鳍片相对应处预先开设一第一孔洞及一第一凹槽,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并预先弯折呈一U字型,该第一散热元件之两端分别对应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之第一孔洞及所述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孔洞之周缘更设有一凸部;
S2:将所述第一、二散热元件欲组合的部位相互对应,并通过击入的方式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得以结合。
” 奇鋐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0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
将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7修改为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
奇鋐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A、第二散热元件开设有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通过该孔洞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实现连接;
B、第一孔洞之周缘设有一凸部;
C、通过击入方式使第一、二散热元件结合;
D、上述A+B+C的组合。
以上区别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又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奇鋐公司提交的权利要求6的内容如下:“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容设于一击入装置内,所述击入装置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将该第一散热元件由该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两端分别穿设所述第二散热元件的孔洞及第三散热元件的槽部结合。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02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假设评述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
奇鋐公司于2017年03月23日对复审通知书作了答复,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7。
奇鋐公司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A、第二散热元件开设有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通过该孔洞和凹槽的相互配合实现连接,同时采用第一凹槽设计,使部分热管不与散热鳍片接触,与空气接触,实现了另外一种散热方式;
B、通过击入方式使第一、二散热元件结合,采用焊接的方式将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加以固定。
关于区别特征A,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孔洞改进设置在散热片足够边缘的地方以致于形成凹槽,并将热管一端对应凹槽并在装配时穿过凹槽。
奇鋐公司不同意合议组的观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鳍片与热管一次组装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穿设热管时散热鳍片与散热鳍片之间仅靠着环墙支撑,在挤压过程中导致散热鳍片的环墙变形或热管变形,造成散热效率低下,其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散热鳍片1的正面11成形有复数凸出的环墙12及一侧边缘所承接的扣接部13,即散热片之间通过扣接部13预先固定,然后穿设热管,这样的组装方式与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记载的现有技术中需要将热管一一穿入散热鳍片的孔洞中以实现连接,导致过程复杂组装效率低的技术问题相近似,其并没有公开通过孔和槽的配合实现快速、高效率组装方法,如果把对比文件1引入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散热鳍片的一侧边缘所承接的扣接部13,显然就是多余的设计,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快速、高效率组装第一、二散热元件;
孔洞为保证一、二散热元件牢固连接之必须,然而全部通过孔洞连接(对比文件1采取的方式),为了防止在穿插热管时发生错位现象,还需要增设扣接部13预先固定散热鳍片,这会导致组装效率降低;
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一孔一凹槽”的配合,“一孔”保证了一、二散热元件牢固连接,“一凹槽”则减少了一半穿孔的步骤,二者配合,实现了快速高效组装与牢固连接的最佳平衡,避免了穿插热管时散热鳍片发生错位,同时采用凹槽设计使部分热管不与散热鳍片接触,与空气接触,实现了另外一种散热方式,提高了散热效率,该区别特征显然不是公知常识,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复审通知书中以“孔”被公开,“槽”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为理由,显然是割裂了孔、槽配合,把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孔凹槽配合”割裂为彼此无联系的“孔”“凹槽”,进而分别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认定显然是不恰当的。
关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采用压入的方式,由于扣接部13的设计,并不需要进一步固定,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击入的方式,并通过焊接加以固定,二者之间的固定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对此没有启示,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
关于区别特征C,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前述区别特征A+B+C组合起来,形成快速组装连接第一、第二散热元件的倍增效应:采用合理的连接方式(一孔一凹槽相互配合)、快速找到对应安装位置(第一孔洞之周缘更设有一凸部),以击入的方式,并通过焊接进一步固定,实现快速、高效连接,可以大大提高组装效率。
对比文件1完全达不到这一效果,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在导管穿过散热鳍片时,防止热管与散热鳍片的环墙变形,而造成产品不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S1:提供一第一散热元件及一第二散热元件;
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及一散热鳍片组其中任一,并所述第二散热元件具有多个散热鳍片,并将所述散热鳍片相对应处预先开设一第一孔洞及一第一凹槽,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并预先弯折呈一U字型,该第一散热元件之两端分别对应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之第一孔洞及所述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孔洞之周缘更设有一凸部;
S2:将所述第一、二散热元件欲组合的部位相互对应,并通过击入的方式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得以结合,通过焊接的方式将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加以固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并一侧预先设置有一凹槽,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导热基板。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容设于一击入装置内,所述击入装置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将该第一散热元件由该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两端分别穿设所述第二散热元件的第一孔洞及第一凹槽与该第二散热元件结合。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容设于一击入装置内,所述击入装置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将该第一散热元件由该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与所述第二散热元件的凹槽相结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具有一第三散热元件,其为一导热基板,并预先设置有一槽部,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及一散热鳍片组其中任一,并该第二散热元件相对应处预先开设一孔洞,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并预先弯折呈一U字型。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容设于一击入装置内,所述击入装置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将该第一散热元件由该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两端分别穿设所述第二散热元件的孔洞及第三散热元件的槽部结合。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5、6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一)关于权利要求1、5、6创造性认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归纳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即:(1)散热鳍片相对应处还预先开设第一凹槽,第一散热元件之两端分别对应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之第一孔洞及所述第一凹槽,而对比文件1中热管5的两端分别对应散热鳍片上的两个孔洞;
(2)权利要求1中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的结合是通过“击入”的方式,通过焊接的方式将该第一散热元件与该第二散热元件加以固定。
关于区别特征1。
一般而言,由于将热管暴露在空气中的冷却方式效果并不理想,故而如想提高散热元件的散热效果,通常需要采用鳍片来增加散热面积。
此时,将热管穿过鳍片的孔洞,使热管与鳍片充分接触,可以保证热量传递的效率,从而达到较好的冷却效果。
而如果在鳍片的周边设计凹槽,则意味着凹槽内的热管有一半的周向面积要通过暴露在空气中的方式来进行冷却,这会导致冷却效率的降低。
因此,虽然孔洞和凹槽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可容纳管状物的结构,但在有前述弊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孔洞挪移到鳍片的边缘以至于形成凹槽,并将热管一端对应凹槽并穿过凹槽的方式来组装热管。
关于区别特征2。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采用了将热管穿入散热鳍片上孔洞这种结合方式,此时如果换成采用“击入”的方式进行散热元件结合,可能会导致元件受损等问题。
在此限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采用“击入”的结合方式。
此外,原审法院认为,不能仅从割裂的角度来评判技术方案,虽然孔洞、凹槽结构以及击入方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结构和方式,但是在具体应用这些结构和方式时却并非仅仅机械地进行拆分或组合,而是需要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大前提下综合考虑如何应用以使得整体技术方案能够达到所需技术效果。
本申请采用孔洞和凹槽将热管与鳍片进行结合,提高了组装效率,特别是由于孔洞和凹槽的方式使得热管穿入的阻力要比两个孔洞的阻力小,而采用击入的方式又能使热管快速克服阻力与鳍片结合,因此可以大大加快热管与鳍片的组装速度。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不能认定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引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及引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导热基板”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的特征存在矛盾,而同一个对象的不同含义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其保护范围。
据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由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2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已经对“第一散热元件”“第二散热元件”进行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奇鋐公司所称的“权利要求2并非对权利要求1的‘第一散热元件’‘第二散热元件’的进一步限定,而是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来替代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散热元件和第二散热元件”这一观点,既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节的规定,也缺乏其他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381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奇鋐公司针对本申请提出的专利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主张及本案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它证据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并且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判断标准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种判断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二是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具体到本案,奇鋐公司对于被诉决定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以及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2个区别特征的认定不持异议。
关于区别特征1,常见的散热模组由热管与散热鳍片组构成,即在散热鳍片组上穿设热管,使散热鳍片组与热管结合,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手段。
对此,原审法院进一步确认孔洞和凹槽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可容纳热管的结构。
因此,由于散热模组工作时需要紧密贴合发热元件,而孔洞和凹槽是本领域常见的能容纳热管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热元件散热之需,在散热鳍片组上开设孔洞和凹槽,将热管的两端分别穿设于孔洞和凹槽中,凹槽内热管一端的一半的周向面积接触散热鳍片组,另一半的周向面积接触发热元件,籍此向外传导发热元件所产生的热量。
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散热模组结构时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容易想到的提高热量传递效率的方案。
需指出的是,对于现有散热模组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还应将散热模组的实际使用状况考虑进来,而不可孤立地看待其结构或形态。
就本申请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热管一端的一半的周向面积暴露在空气中只是散热模组与发热元件未结合时的形态,散热模组在工作状态下则与发热元件紧密贴合,热管一端的一半周向面积并未暴露在空气中,因此并非如原审法院所认定的通过暴露在空气中的方式来进行冷却,会导致冷却效率的降低,系一个存在弊端而不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的技术方案。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热管穿入散热鳍片,先将加工的支撑治具推入散热鳍片之间隙中,可以防止散热鳍片的环墙因受热管挤压而变形或者热管变形,在下压式机构的作用下,将热管穿入散热鳍片。
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对“击入”的具体手段进行限定,只是记载了“击入”可以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实现,而气压力和液压力等是本领域常见的驱动物体运动的外力。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采用“击入”的手段组装时如何避免热管或散热鳍片变形并没有记载,同时也没有对击入的速度、击入时作用力的大小等进行详细说明。
而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只要热管穿入散热鳍片组时能够确保二者不会发生变形,热管与孔洞或凹槽之间完全接合,热传递不会受到阻碍,则无论是穿入或击入的方式,均可作为组装散热模组的手段。
且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热管与散热鳍片组进行组装时容易想到采取在散热鳍片组上开设孔洞和凹槽的方式进行,这种组装方式所产生的阻力要比开设两个孔洞的阻力小。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某一较为快速的“击入”方式来达到提升热管与散热鳍片组组合效率的目的。
此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的记载:“在公知的热管散热器结构上,包含多个散热鳍片及一热管,所述散热鳍片具有多个孔洞,所述散热鳍片与热管的组合方式最常见是直接将热管一一穿入所述孔洞,以令所述散热鳍片与热管接合,然而,此种方法不仅过程较为繁复,操作较复杂,且组装效率较差”。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背景技术,在加快热管与散热鳍片组的组装速度方面,主要改进手段在于先将若干个散热鳍片组装成散热鳍片组、再将热管一次性击入散热鳍片组形成散热模组,该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具有一第三散热元件,其为一导热基板,并预先设置有一槽部,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及一散热鳍片组其中任一,并该第二散热元件相对应处预先开设一孔洞,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并预先弯折呈一U字型。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散热装置包括基板10(相当于“还具有一第三散热元件,其为一导热基板”)、散热鳍片组20(相当于“所述第二散热元件为一散热器及一散热鳍片组其中任一”)、四根U型热管30(相当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为一热管,并预先弯折呈一U字型”);
基板10的下表面上并排设有四个相互平行的横直沟槽16(相当于“并预先设置有一槽部”);
散热鳍片组20的顶端于左右两侧的位置处设有贯穿该散热鳍片组20的两圆形的第一通孔24;
该散热鳍片组20与该两第一通孔24的下方分别设有两圆形的第二通孔27(相当于“该第二散热元件相对应处预先开设一孔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
对比文件4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第一散热元件与第二散热元件更紧密地结合,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记载如下:所述的散热模组结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元件容设于一击入装置内,所述击入装置通过弹簧力及气压力及液压力及爆破力其中任一作用力将该第一散热元件由该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该第一散热元件两端分别穿设所述第二散热元件的孔洞及第三散热元件的槽部结合。
本院在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评述中已明确指出气压力和液压力等是本领域常见的驱动物体运动的外力,而根据热管与散热鳍片组组装速度的实际需要,由击入装置通过“击入”的方式将第一散热元件由击入装置内向外推出,驱使第一散热元件两端分别穿设第二散热元件的孔洞及第三散热元件的槽部结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组装散热模组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另原审法院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此奇鋐公司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4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6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何鹏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涉案专利 “散热模组结合方法”(申请号201210212676.8)发明专利申请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创造性;
区别特征;
常规技术手段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147号行政判决;
2.驳回奇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381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奇鋐公司针对本申请提出的专利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 裁判观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