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4653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