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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02民初4653号
案件名称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4653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青文日用品经销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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