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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新城区视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1005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新城区视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新城区视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0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视野眼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5号1-1门脸房。

经营者:冯俊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视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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