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北京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义,北京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宏,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宏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