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新和,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朱新和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新和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20934号重审第1882号关于第23127121号“心心相印XINXINXIANGY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新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新和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