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309号 原告:宁波久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辉,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笑笑,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915号。
法定代表人:钱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芜湖安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久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的“工作台台板的安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62026××××.6)于2019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2019年11月27日,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且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故对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