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原名:阜宁县阜城红蚂蚁广告装饰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城河路386号。
经营者:陈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以下简称广告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告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告工作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告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