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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与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739号
案件名称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与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原名:阜宁县阜城红蚂蚁广告装饰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城河路386号。

经营者:陈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以下简称广告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告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告工作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宁县阜城蚂蚁广告工作室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告工作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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