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808号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郝成凤。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其尚未交纳且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