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执异840号申请执行人:关凯亮,男,满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广州磐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谁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896。
法定代表人:檀业毅。
第三人:檀业攀。
第三人:檀业毅。
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沈中执字第1643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关凯亮申请追加檀业攀、檀业毅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关凯亮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关凯亮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