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87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舟通信店,营业场所:清远市清城区**********第4-5卡。
经营者:郑燕欢,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10。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舟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