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47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代正明。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金号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金号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金号公司负担。
其余125元,退还原告金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