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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236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知民初1236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蔡仕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迈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以下简称碣石岚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被告淘宝公司李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碣石岚商贸部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淘宝公司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共计113000元。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其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自1994年就研发了市场第一款口腔护理产品,后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了涉案“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该产品一经推出就迅速占据市场。

该公司的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于2014年4月8日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是该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

原告对“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更聘请李湘、吉克隽逸等明星为其宣传推广。

经过原告引进及大量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近几月,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消费者购买到假牙膏的投诉举报。

原告遂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哆啦美海外代购”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碣石岚商贸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已对原告的声誉和销量造成了重大影响。

原告遂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

综上,被告碣石岚商贸部未经原告授权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被告淘宝公司为此提供了平台和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碣石岚商贸部辩称,其所销售产品系海外代购而来,经向上家确认系真品,原告主张其所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应进一步举证证明。

即使其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2014年进入中国市场,并请相关明星代言宣传,火爆全国”的事实。

从实际来看,该品牌的产品在社会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并且根据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查看原告的财务数据,是一个年收入50万元、纳税额1万元以下的小公司,其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

其经营的网店从开店到闭店总共一个半月时间,期间的销售金额仅15206.78元,并且存在部分刷单情况,扣除相关进货成本、人工工资、快递成本及淘宝手续费,获利不过就几千元,在可查清其获利的情况下,应当以获利金额作为赔偿依据。

原告主张的维权费过高。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其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内的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嫌侵权网页内容编辑者,也非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因此,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在原告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其在《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并要求所有淘宝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已尽到事前注意义务。

原告曾于2019年7月12日以“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店铺主图或详情图中盗用原告享有版权的旗舰店/官网的图片/文字/视频”为由发起投诉,其于同月15日对所投诉的商品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

针对原告的投诉,其已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了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侵权行为;

并且,在其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前,已经根据平台规则对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店铺予以删除,涉案店铺已不存在。

因此,其已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注意义务,在知晓平台卖家存在侵权行为后,已经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原告要求其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请已经丧失事实基础,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店铺已不再经营,不存在任何侵权商品链接,也没有侵权内容需要删除。

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做出诸多努力。

综上,即使本案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行为构成侵权,其亦未在知情的状况下为碣石岚商贸部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故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6日,DR.WILD&CO.AG (瑞士怀尔德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在第3类商品:牙膏、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

2019年7月15日,原告从瑞士怀尔德公司取得了上述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授权,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同时,瑞士怀尔德公司还指定原告为其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产品。

 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于同年7月16日在公证处指定地点收取快递一件。

次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将该快递当场拆开验货,并对货物进行了拍照。

验货完毕后,原告代理人将货物重新装回原快递包裹内,交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密封。

上述验货过程及密封过程共拍照16张。

同年7月18日,公证员将电脑链接互联网,运用录像程序,对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计算机进入淘宝网站首页、登录 “楚三2004” 账号、查看已购买产品订单详情(付款85元购买瑞士Dr.wild美白牙膏怀尔德抛光去渍depurdent去烟渍去黄牙垢亮白)、产品订单快照和产品所在店铺(哆啦美海外代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将上述操作过程中浏览的页面截屏,对该过程生成的屏幕录像内容和截屏文件刻录成光盘并进行密封。

2019年7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甬永证民字第3965号《公证书》。

2019年7月12日,原告以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店铺主图或详情图中盗用原告享有版权的旗舰店/官网的图片/文字/视频为由向被告淘宝公司投诉,被告淘宝公司于同月15日对所投诉的商品(ID598116034198)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在被告淘宝网注册了店铺,店铺名称为d[s303746765],会员名称为富贵工厂店,用户ID2200826418700。

2019年10月11日,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淘宝网店被被告淘宝公司删除。

被告碣石岚商贸部提交了被告淘宝公司当庭确认的其经营期间的营业额数据。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中标明“DEPURDENT”商标标识,该商标英文字母的排列组合、颜色及标注位置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DEPURDENT”相同,且与原告的产品外包装盒完全一致。

从牙膏软管的外观来看,该产品使用的商标、图案及产品质量、产地信息的记载与原告的产品也相同。

但两者在瓶盖、电眼定位点、软管侧封闭线的位置等方面存在多处差异。

被告碣石岚商贸部未举证证明其产品来源。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Dr.Wild&Co.AG的商业登记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独占许可授权书及(2019)浙甬永证民字第5105号、第5099号、第5098号、第5100号公证书、第3965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564号和第16069号公证书、(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3号公证书、商品删除截图、删除店铺信息截图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瑞士怀尔德公司系“DEPURDENT”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是该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被告碣石岚商贸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2.如果侵害,赔偿数额;

3.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碣石岚商贸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DEPURDENT”相同的标识,且都在同一种商品牙膏上使用,故该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碣石岚商贸部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应对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被告碣石岚商贸部提交了经被告淘宝公司当庭确认其经营期间(2019年4月15日至10月11日)的销售数据,从该销售额来看,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因侵权所获利益明显较小;

且原告于2019年7月1日才取得 “DEPURDENT”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开始销售该品牌的牙膏,自此至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淘宝网店关闭3个多月的时间,对原告的销售额影响较小,原告销售额的减少并不必然全部归因于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侵权行为,也存在不同品牌的同类商品投入市场竞争等其他经营风险。

因此,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仅作为参照,而不能作为其主张赔偿的标准。

由于相比同类商品,原告销售的“DEPURDENT”品牌牙膏的价格高于一般公众所认知的 “云南白药、舒适达、高露洁”等品牌的牙膏,故其知名度在国内市场上相对较低。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碣石岚商贸部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淘宝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及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有关人身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负有审查义务,而对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害商标权,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原告向被告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公司已采取断开被控侵权产品链接的必要措施,尽到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法定义务。

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淘宝公司投诉前淘宝公司原本就知道被告碣石岚商贸部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淘宝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对其平台内的经营者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DEPURDENT”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碣石岚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由被告碣石岚商贸部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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