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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5091号
案件名称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0民初15091号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天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鹏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章。

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与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千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以“987交友”、“福建987交友”、“相亲987网”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实施竞价排名商业推广,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X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在其所属的主要网站“世纪佳缘”首页(网址:www.jiayuan.com)、“世纪佳缘”APP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刊登为期六个月的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

4.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330,000元(律师费300,000元、差旅费27,660元、公证费2,34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因侵害原告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导致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330,000元(律师费300,000元、差旅费27,660元、公证费2,340元);

3.被告在其所属的主要网站“世纪佳缘”首页(网址:www.jiayuan.com)、“世纪佳缘”APP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刊登为期六个月的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撤回要求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以“987交友”、“福建987交友”作为关键词于百度搜索引擎上实施的竞价排名商业推广行为侵害了其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4年创业开始至今,就一直使用“987交友网”、“987婚恋网”作为网站名称经营网站,历史悠久,影响巨大。

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号“987俱乐部”及第XXXXXXXX号“987”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市场价值巨大。

被告以“987交友”、“福建987交友”作为关键词于百度搜索引擎上实施竞价排名商业推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被告因长期、恶意、反复侵权获得了巨额收益,导致原告损失巨大,被告亦理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1.首先,被告不存在所谓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所拥有的两个权利商标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没有任何指向。

其次,“987”的数字组合其显著性极低,它的指向不明,所以相关公众可以理解的范围极大。

再次,被告的被诉行为只是通过简单的地名加上“987”或者“987”加上交友相亲等通用词汇作为关键词,明显与原告的商标不同且不相近。

最后,被告在推广时使用“987”字样是因为被告的主要目标客户年龄是“90后”、“80后”、“70后”,使用“987”字样直接指向被告的客户群年龄,而非原告的商标。

2.被诉行为没有造成混淆,“987”的指向范围太宽,明显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不近似。

众所周知,世纪佳缘系列商标在国际和国内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而原告的两个权利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都很低,相关公众能够清晰辨认原告与被告二者商标的区别,从而明确自己需要的服务提供者。

再者,被诉行为在展现时下方明确注明为“评价广告”,该注明清晰、显眼,不会让相关公众忽视或不轻易发现,因此不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

3.被诉行为未使被告获利,也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

4.原告关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主张缺乏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的注册及原告的知名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于2018年3月14日核准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领养代理、调解(截止),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

商标局于2010年6月14日核准詹丽榕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领养代理、调解、诉讼服务(截止),有效期至2020年6月13日。

2017年2月13日,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案外人詹丽榕作为授权人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授权人詹丽榕申请的“”商标于2010年6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该商标一直由詹丽榕投资经营的福州市鼓楼区白领鹊桥婚介所使用,自2014年4月起许可被授权人福州花前月老公司连续使用,2017年2月13日,詹丽榕将该商标权转让给福州花前月老公司。

现詹丽榕特作如下授权:同意被授权人福州花前月老公司对2017年2月13日之前发生的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被授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证据保全等,因采取上述行为发生的成本及获得的赔偿,由被授权人承担和享有,授权人詹丽榕及福州市鼓楼区白领鹊桥婚介所均不再行使上述维权措施。

2006年,于中国电信福建省十大互联网评选活动中,福建987俱乐部www.Fj987.com获得了福建省十佳网站的称号。

2012年11月18日,“987交友网_福建交友网”(网站地址:www.fj987.com)被收录于Hao123分类目录中。

2014年12月31日,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的微信公众号“987婚恋网”审核通过,截止至诉讼时,累计关注人数为9184人。

2019年4月18日,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申请名称为“987婚恋网”的抖音账号,截止至诉讼时,已累计获得5.1万赞。

二、侵权事实2019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19)闽证经字第1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天赐于2019年4月23日向该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4月23日,该处公证员许冰清、该处公证员助理李无难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天赐在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办公区,使用该处电脑,对浏览器进行清洁度检查后,由林天赐负责操作,进行了一系列证据保全行为,并取得截图7张。

林天赐对现场保全的方式和内容无异议。

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存于该处。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截图为该公证员许冰清与公证员助理李无难的监督下现场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公证书》内所附的截图反映如下情况:1.在搜索栏中输入“987交友”并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为第三名并标注广告的为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的网站链接,搜索结果为第一名并标注广告的为www.jiayuan.com的网站链接,标题显示“987交友上世纪佳缘中国真实交友平台”,网站链接内容显示为“世纪佳缘,免费注册,987交友,千万单身男女的选择,红娘一对一,谈不分手的恋爱,世纪佳缘987交友,快速,诚信,高效,真诚交友,中国真实交友平台!

”,点击该链接即可进入上述网页;

2.在搜索栏中输入“福建987交友”并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为第五名并标注广告的为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的网站链接,搜索结果为第一名并标注广告的为www.jiayuan.com的网站链接,标题显示“福建987交友上世纪佳缘中国真实交友平台”,网站链接内容显示为“世纪佳缘,免费注册,福建987交友,千万单身男女的选择,红娘一对一,谈不分手的恋爱,世纪佳缘福建987交友,快速,诚信,高效,真诚交友,中国真实交友平台!

”,点击该链接即可进入上述网页。

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2,34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去函查询,2019年9月28日,百度公司向本院出具回函,主要内容为:“987交友”该关键词设置早于2017年3月,生效时间为2019年1月,于2019年8月23日被下线。

2019年1月至4月,该关键词共展现91次,点击8次,消费12.18元。

“福建987交友”该关键词设置早于2017年3月,生效时间为2019年1月,于2019年8月23日被下线。

2019年1月至4月,该关键词共展现193次,点击18次,消费38.48元。

百度搜索推广关键词均由推广主体自行设置,上述关键词为上海花千树公司自行添加。

同日,百度公司提供其(乙方)与上海花千树公司(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的《百度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搜索排名)》,合同内容表明:投放消费总金额为62,500元,乙方按投放消费总金额给予100返25优惠,甲方本次实际应向乙方付款50,000元,投放时间段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消费完毕。

2019年10月14日,百度公司向本院再次出具回函,内容为:1.我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贵院出具的《函》中所述的关键词设置时间是指:推广主体将关键词添加至账户后台的时间。

关键词生效时间是指:推广主体设置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中能够触发其推广内容展现的时间。

2.关键词设置由推广主体直接编辑添加即可,仅添加尚不能触发推广内容展现。

当关键词符合推广主体设置的要求(主要指推广主体是否启用该关键词),且能够通过百度的系统过滤时,才能进行推广内容展示。

经当庭比对,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认为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设立的“987交友”、“福建987交友”关键词,与第XXXXXXX号“987俱乐部”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服务类别构成相同,与第XXXXXXXX号“987”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类别构成相同。

三、其他案件事实诉讼中,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合理维权费用,提交了:1.金额为2,404元的车票存根及金额为815元的住宿费发票;

2.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及福州市鼓楼区白领鹊桥婚介所作为甲方与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作为乙方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娄尔玉律师担任甲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为叁拾万元;

3.金额为100,000元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费发票。

另,庭审中,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表示:其公司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

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表示:1.其公司主要从事婚姻服务、交友服务;

2.本案公证书中的链接网站“www.jiayuan.com”系由其开设并经营。

以上事实,由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授权书》、微信公众号通知中心截屏打印件、《官方认证申请公函》、抖音截屏打印件、“福建省十佳网站”牌匾、Hao123网址分类目录截屏打印件、(2019)闽证经字第172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车票存根、《回函》两份、《聘请律师合同》《百度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搜索排名)》,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以及本院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百度公司的回函显示,“987交友”、“福建987交友”这两个关键词的设置时间均早于2017年3月,生效时间均为2019年1月,亦均于2019年8月23日被下线。

且根据回函中百度公司的解释,关键词的设置时间仅为推广主体将关键词添加至账户后台的时间,而生效时间是指所设置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中能够触发推广内容展现的时间,仅将关键词添加至账户后台的行为并不能触发推广内容展现。

故本院认为,上海花千树公司所实施的竞价排名的被控侵权行为系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作为涉案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首先,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上海花千树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987交友”“福建987交友”设置为竞价排名的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标题及内容中使用“987交友”“福建987交友”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在使用“987交友”“福建987交友”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页面优先展示的是标题及内容中带有“987交友”“福建987交友”标识的上海花千树公司网站链接。

上海花千树公司上述行为,实质上系广告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据此识别服务来源,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次,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含有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与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从事的婚姻交友服务属于相同服务。

再次,被控关键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成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应当认定构成近似。

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系由经过风格化的数字“987”与圆形框组合而成,按照通常的注意习惯及呼叫习惯,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987”数字;

涉案第XXXXXXX号“”商标系由经过风格化的数字“987”、圆形框及文字“俱乐部”组合而成,其中“俱乐部”系通用名词,故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仍系“987”数字。

上海花千树公司设置的关键词“987交友”“福建987交友”中,“交友”为通用名词,“福建”为省份地名,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亦为数字“987”。

综上,经本院比对,再考虑到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及使用状况,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关键词与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最后,因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与上海花千树公司提供相同服务,潜在的消费群体相同,上海花千树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客观上会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或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

综上,上海花千树公司将“987交友”“福建987交友”设置为关键词进行百度竞价排名,在搜索结果的标题及内容介绍中使用“987交友”“福建987交友”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主张要求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现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既不能证明其因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故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公证费,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提供了相应发票,且公证确属维权所需,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律师费,本院注意到,虽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的300,000元金额与律师代理费发票上100,000元的金额不符,但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代理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结合案件繁简程度、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及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就本案律师费予以酌定。

关于差旅费,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虽主张27,660元,但除了提供2,404元车票存根及815元住宿费发票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但考虑到本案原告系注册于福建省的公司,代理人亦系安徽省律所的律师,因本案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确会产生一定的差旅费用,故本院将结合案件繁简程度酌情确定差旅费金额为8,000元。

关于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公司主张要求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于其网站“世纪佳缘”首页(网址:www.jiayuan.com)、“世纪佳缘”APP手机客户端显著位置,刊登为期六个月的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但刊登的方式、范围、期限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故本院认为被告上海花千树公司于其网站“世纪佳缘”首页(网址:www.jiayuan.com)、“世纪佳缘”APP手机客户端上显著位置刊登连续五日的声明,即可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二、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合理费用70,000元;

三、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世纪佳缘”网站首页(www.jiayuan.com)及“世纪佳缘”APP手机客户端上显著位置连续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就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40元,由原告福州花前月老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901元,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

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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