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423号
案件名称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1民初423号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北桥隧队平房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9。

法定代表人:严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现更名为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岳东路南屏山文体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7(1-1)。

经营者:**文,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韵杰公司)诉被告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以下简称全椒爱美摄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澳韵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全椒爱美摄影的经营者**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审理终结。

澳韵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椒爱美摄影停止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在字号中使用“爱美”文字,立即销毁带有“爱儿美”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

2.判令全椒爱美摄影在《滁州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时间不短于30天);

3.判令全椒爱美摄影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包括其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5000元);

4.判令全椒爱美摄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全椒爱美摄影已更名,澳韵杰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严江涛于2005年4月19日申请在第41类申请“爱儿美”商标,并于200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摄影,商标证编号为4613815号。

严江涛在申请注册后,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其公司使用。

爱儿美儿童摄影是其公司旗下的儿童摄影品牌,在全国享有广泛赞誉,已经发展成为在职员工500多人、21家直营店的摄影机构。

爱儿美儿童摄影作品曾多次发表于全国的各类专业摄影媒体,并长期为《琴童》、《妈妈宝宝》、《孕味》、《人像摄影》等杂志拍摄封面照及内页照片。

经调查发现,全椒爱美摄影未经其公司同意,擅自在店招、宣传材料持续突出使用“爱儿美”文字,主营的儿童摄影业务与其公司的主营业务完全相同,主观攀附的故意非常明显。

全椒爱美摄影的上述行为无疑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全椒爱美摄影辩称,1.澳韵杰公司于2010年授权其使用爱儿美商标,并要求其支付加盟费时间到2015年,每年4000元合计缴纳2万元,同时其缴纳的押金2000元至今未退还,加盟期间澳韵杰公司未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等;

2.加盟期满后,澳韵杰公司于2017年取消授权,其主动将店名及营业执照更为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不再使用爱儿美商标,爱美与爱儿美是完全不同的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更没有主观攀附的故意,不存在侵犯澳韵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未给澳韵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伤害,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其于2017年之后没有使用大众点评,也没有交易记录,之所以该网页留存在网上因为只有澳韵杰公司有权限删除终端,其无权删除;

4.其已经主动将爱美字号更改为爱秀,与澳韵杰公司更无关联;

5.澳韵杰公司诉称要求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等无事实依据;

6.案涉的爱儿美注册商标,使用时间已经到期,严江涛授权澳韵杰公司的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27日,澳韵杰公司起诉时2019年10月10日已经超过授权时间,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请求驳回澳韵杰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商标转让证明,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能证明被告使用“爱儿美”文字及原告品牌获誉的事实,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五律师费、差旅费发票,能够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7月28日,案外人严江涛申请注册的“爱儿美”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461381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摄影(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7日,后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

2019年1月13日,澳韵杰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第461381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5年12月,“爱儿美”在2015人像摄影“金视角”影像盛典中被评为“金牌摄影团队”。

2017年2月,澳韵杰公司(爱儿美)荣获中国上海国际婚纱摄影器材展览会优秀展商“金五星奖”荣誉称号。

2019年5月,澳韵杰公司调查发现全椒爱美摄影在经营场所的店招以及宣传横幅中突出使用“爱儿美”三个大字标识,宣传展牌上标有“爱儿美国际儿童摄影”的文字标识。

另查,澳韵杰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律师代理费3883.50元,交通费359元,合计4242.50元。

全椒爱美摄影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文,注册日期为2006年3月21日,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

2019年10月16日,全椒爱美摄影将字号名称变更登记为全椒县爱秀儿童摄影馆。

本院认为,澳韵杰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第461381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461381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9年7月27日,处于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故澳韵杰公司有权对全椒爱美摄影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全椒爱美摄影在未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门面的店招、宣传横幅及展牌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爱儿美”文字,主观上具有非法利用“爱儿美”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混淆服务来源,增加交易机会,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也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第4613815号“爱儿美”注册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澳韵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全椒爱美摄影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全椒爱美摄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店铺的位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全椒爱美摄影向澳韵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澳韵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全椒爱美摄影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故对其要求全椒爱美摄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北京澳韵杰摄影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被告全椒县爱美儿童摄影馆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桑泽祥审判员  孔德敬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魏 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