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27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普天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恒昌荣高科工业园森海诺科创大厦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T。
法定代表人:李文锋。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普天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朴振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