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2988号之一 原告:甘国兵,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蕲春鑫丰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经济开发区李时珍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赣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泽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兵,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国兵诉被告湖北蕲春鑫丰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电视机管颈管切割装置,专利号:ZL20172032××××.3】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国兵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国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国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国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