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73号 原告:深圳市港龙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广场(西区)A座901-9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花,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功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港龙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南侧创富金街6号三层大厅。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李旭,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李旭,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港龙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港龙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以与被告协商一致,将通过庭外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港龙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港龙文化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