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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知民初2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赵民航(实习),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5MA40TADD98。

经营者:韩风杰。

经营地址: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北侧(豫东商业广场国际商贸博览城SY7栋9-12号商铺)(“广东牛牛陶瓷批发总汇”)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魁,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PKC4K。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盛路**华盛商业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明,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刘红梅,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iv>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明,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以下简称艳魁陶瓷经营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水艇科技公司)、刘红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赵民航,被告艳魁陶瓷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魁,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刘红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艳魁陶瓷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2、请求判令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3、请求判令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潜水艇”字样;

4、判令被告艳魁陶瓷经营部、潜水艇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整;

被告刘红梅对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4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艳魁陶瓷经营部在其名为“广东牛牛陶瓷批发总汇”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注有“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在涉案产品包装盒上方、侧面等多处标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在防划贴上标注“潜水艇外包装专利号”。

扫描包装盒上的二维码显示“您购买的潜水艇厨卫产品为官方正品,请放心使用”。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包装盒上的图形商标为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注册,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刘红梅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潜水艇”作为字号,不仅侵犯原告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原告的品牌美誉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刘红梅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艳魁陶瓷经营部辩称,柏瑞润兴公司起诉答辩人没有明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涉案产品是被答辩人潜水艇科技公司区域经销商提供的2个样品,该公司人员已到庭,可以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答辩人所销售的产品未侵犯被答辩人柏瑞润兴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企业名称和厂址,并且外包装上还有专利号,我认为是合法产品。

答辩人文化程度不高,初中未毕业就走向社会,做了个体经营户,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柏瑞润兴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柏瑞润兴公司诉请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2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涉案产品是厂家提供2个样品,也未在柜台上公开展示,截止目前对外只销售1个,利润几块钱,柏瑞润兴公司却诉请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刘红梅答辩称,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与原告转让受享的“Submarine潜水艇”图案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潜水艇”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首先,答辩人的字号名称为“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潜水艇”这三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分割进行断章取义,而且答辩人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答辩人使用的企业名称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使用“潜水艇”三个文字。

虽然原告“潜水艇”注册商标与答辩人名称的潜水艇在读音上相同,但“潜水艇”只是一个普通物品的名称,并没有特殊的含义。

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具有特殊的含义,并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原告的商标既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是知名商标,答辩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其次,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在外包装使用时,并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也不可能用原告的商标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答辩人在生产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是答辩人自己合法登记注册的商标。

并且答辩人的外包装设计申请取得了国家专利,答辩人在外包装设计中包含企业名称,在商品上正确规范使用自己企业注册名称,在销售产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与答辩人企业名称联系起来,造成混淆。

答辩人的企业名称合理、合法,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答辩人使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字号的行为合法,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也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均不成立。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也不存在,答辩人亦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汪册商标。

汪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地漏等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4月1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虞城县嵩山路豫东商业广场B04栋009-012号的“广东牛牛陶瓷批发总汇”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潜水艇卫浴洁具”、“经典·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各一个,通过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广东牛牛陶瓷总批发”销售单一张及印有“刁魁”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正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二十五张,公正人员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4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6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一个,在产品包装盒上方、侧面等处标注有“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

在地漏防划贴上标注有“潜水艇外包装专利号”字样,经查所标注的专利号为用于坐便器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

扫描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显示以下内容:“您购买的潜水艇厨卫产品为官方正品”。

包装盒上的图形商标为潜水艇科技公司注册。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柏瑞润兴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国际分类:11):龙头;

蒸气浴装置;

澡盆;

浴室装置;

抽水马桶;

盥洗盆;

坐便器;

马桶座圈;

水冲洗设备;

小便器。

(国际分类:20)家具;

柜台(台子);

花盆台座;

金属家具;

盥洗台(家具);

陈列柜(家具);

毛巾架(家具);

镜子(玻璃镜);

竹木工艺品;

树脂工艺品。

2019年4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照明器械及装置;

烹调用装置和设备;

压力水箱;

地漏;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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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漏iv>本院认为,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公司作为本案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在涉案产品的防划贴上标注“潜水艇”三字及扫描二维码出现“您购买的潜水艇厨卫产品为官方正品”,具有明显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使用的“潜水艇”文字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中的“潜水艇”文字相比,构成相同,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相比,中文文字字形、字音、字义均相同,构成近似。

这种标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与原告均为生产地漏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将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将其企业名称及规范简称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误导相关公众以为该商品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鉴于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在名称中使用“潜水艇”文字的民事责任。

被告艳魁陶瓷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其是通过潜水艇科技公司区域经销商提供的样品,且潜水艇科技公司人员亦到庭证明货物来源,其所销售涉案产品有生产厂家,企业名称,且外包装上还有专利号,其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艳魁陶瓷经营部并无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故其无需承担本案涉案产品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

被告潜水艇科技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红梅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3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潜水艇”字样的公司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潜水艇”字样;

三、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四、被告刘红梅对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六、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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