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40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龙恩餐饮店,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社区北清西路****代码 92350503MA32AFT8XQ。
经营者:尤淄博。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龙恩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