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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知民终275号
案件名称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知民终2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F6)。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无极县城内贸易街北段路东。

经营者:刘淼,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经营者刘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冀01知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立即停止侵害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包括拆除带有“”“恒洁”及“恒洁卫浴”店招、宣传牌等标志,拆除店内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装修装饰装潢,停止销售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及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

2、判决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不低于30日的声明,以及在门店内外显著位置发布不低于30日的公告,以消除影响侵权行为的影响。

4、判决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赔偿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30万元,包含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5、判令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就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求进行阐述说理,存在漏审。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诉求包括:停止侵害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包括拆除带有“”、“恒洁”及“恒洁卫浴”店招、宣传牌等标志,拆除店内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装修装饰装潢,停止销售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及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

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不低于30日的声明,以及在门店内、外显著位置发布不低于30日的公告等。

一审法院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只针对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诉求中的“停止销售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及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进阐述。

一审法院仅以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的侵权产品属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生产即判决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不侵权,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模仿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潢的店铺、卖同类产品经营店铺(如使用在店招、店内墙壁上)不进行说理分析,属于错误的判决。

退一步讲,即便此产品是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生产的,也不意味着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有权使用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因此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不侵权,适用法律错误,属于错误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答辩称:原来和恒洁公司签订过合同,合同期限没有写,也没有通知什么时候到期,我认为可以继续经营销售,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所说的侵权行为不存在。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立即停止侵害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带有“”“恒洁”“恒洁卫浴”店招、宣传牌等标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不低于30日的声明,以及在门店内、外显著位置发布不低于30日的公告,以消除影响;

赔偿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048号、02052号公证书显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是第20561655号“恒洁”商标、第14116203号“”商标注册人。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346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0月26日,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无极县“恒洁卫浴”店,购买恒洁水龙头1个,用微信向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付款350元。

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商品进行了封存,对场所、商品、微信支付界面等进行了拍照。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恒洁”HMF2500-42W面盆龙头1个。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显示被诉水龙头来源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交被诉水龙头不是其关联企业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产品的证据材料,在此情况下,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销售商侵犯其商标权,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是注册号第14116203号“”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龙头、压力水箱、龙头防溅喷嘴、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地漏自动浇水装置、进水装置、水管用混水龙头(截止)。

该商标曾获多项荣誉,2011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坐便器、沐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26日,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无极县“恒洁卫浴”店,购买标有“恒洁HEGII”水龙头1个,用微信向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付款350元。

二审中,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提交《恒洁经销商合同书》、《恒洁卫浴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店施工图》、《石家庄恒洁卫浴经销处商品(配送)单》、《恒洁卫浴送货单》,以证明其没有侵权。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合同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施工图》、《商品配送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审庭审中,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不正当竞争不再主张权利。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是否有侵犯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如果构成侵权,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提交了《恒洁经销商合同书》、《恒洁卫浴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店施工图》、《石家庄恒洁卫浴经销处商品(配送)单》、《恒洁卫浴送货单》,但上面均没有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不能证明所销售的水龙头取得于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授权销售商,也不能证明系合法取得,且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列证据的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及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侵犯了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并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对以上事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关于承担责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是否应当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案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了实质性的不良影响,因此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综合考虑卫浴行业的利润情况、“”商标的知名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单价、侵权时间长短、店铺经营规模及经营地址、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赔偿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宜。

综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二、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四、驳回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00元,均由无极县金辉卫生洁具经销部各承担2000元,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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