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13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桂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滕兰花。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桂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