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3021号原告:李冬根,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兴,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昕康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纪秀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本利,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伟,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冬根与被告茌平昕康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冬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振兴,被告昕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本利、王树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冬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发明专利的侵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5.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冬根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涉案发明专利“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该专利目前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压低价格大量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昕康公司辩称,一、被告的涉案产品系本公司技术人员独自研发且也已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其产品技术特征中有一项以上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且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达到的效果也不相同。
1.原告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特征为加固管套,形状包括:铝扁管、矩形、沙漏管型。
我方产品与其保护的加固管套及其列举的三种具体形状均不相同:(1)从直观的外形、形状上,我方产品不属于管状、套状,也不属于扁管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特的凹凸性链条式卡片,两者即不相同,也不属于等同范围;
(2)从机械技术领域讲,原告的扁管属于柱体结构,管套样式,属于四周包围形封闭式构造,且通过单独1个管套即可呈现该特征。
而我方产品不是柱体结构,且需要几个连续的凹槽和凸槽才能构成卡槽型特征,无论其一部分还是整体,均不是封闭式构造;(3)从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上讲,原告的产品通过包裹加厚散热管根部一圈来缩小散热管与主板之问厚薄差距的原理,实现加固散热管防止其断裂的欢果。
而我方产品则是利用链条式卡片的横向拉伸力和固定作用来达到防止散热器晃动摇摆和散热管的收缩膨胀,从而达到散热器整体稳定性的效果。
2.原告权利要求书中保护的“加固管套”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加固卡套”不构成等同。
本案中,原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特征是加固管套,而在说明书中又以并列的方式记载了加固管套之外的另一种特征加固卡套,且对这两种不同的形状构造进行了分别分类、列举。
因此,结合该说明书,行业内普通技术人员就管套系列和卡套系列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均很容易得出或者推断出二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二者不能够相互替代,不构成等同,不能将加固卡套解释为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
二、本案应适用捐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手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捐献原则”的适用,即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捐献规则实质上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
本案中,原告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
另外,在说明书中也将专利产品分为管套和卡套分别记载、说明。
但是,在权利要求书中却明确保护: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及其使用方法。
即原告明确抛弃了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
原告在说明书中记载:加固管套的外形、加固卡套的外形。
该并列式的表述,更进一步说明管套和卡套是两种不同的技术特征,并非等同。
即便我方产品和原告的加固卡套系列存在个别类似之处,也因原告抛弃了卡套这一技术特征,其再依据卡套技术特征起诉我方侵权,不应予以支持。
三、原告所要求赔偿100万元的损失于法无据。
我方对原告专利不构成侵权,谈不上损失和赔偿的问题。
原告所要求的赔偿及其自己估算赔偿数额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李冬根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涉案发明专利“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于2016年2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331309.4。
涉案专利如期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法律状态有效。
本案中,两原告主张以该专利记载的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记载为:1、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其特征在于,该散热器包括上水室,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器下铝主板,下水室,加固管套,散热网带,散热管;
散热管上端连接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管下端连接散热器下铝主板,加固管套焊接在散热管与散热器上下铝主板连接处,散热管之间设有散热网带;
上水室位于散热器上铝主板上端,上水室上设有进水口和加水口;
下水室位于散热器下铝主板下端,下水室上设有出水口和放水开关;
散热管外设有支架护板;
支架护板用螺栓固定;
加固管套的材质为铝质;
铝材质分为:无复合钎焊层材质、内外双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内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外复合钎焊层材质;
加固管套的形状为铝扁管型、矩形或沙漏管形;
散热管材质为铝质;
铝材质分为:铝无复合钎焊层材质,铝内外双复合钎焊层材质,铝单边内复合防腐层层外复合钎焊层材质,铝单边外复合钎焊层材质;
配套散热管其规格尺寸长为:30-2000mm,宽为5-140mm,厚为1-40mm,壁厚0.08-55mm;
散热管安装并列方式:或一排或多排都可用于安装,管面宽度规格为16、18、20、22、26、28、30、32、40、42、46、50mm(毫米)的单排散热管型号或双排散热管型号;
配套散热管的外形为:铝扁管型、矩形、沙漏管形;
配套散热器上铝主板和散热器下铝主板的长为10-2500mm,宽为10-500mm,厚为0.08-50mm;
散热器上铝主板和散热器下铝主板在制造时,可拉伸后再冲孔或直冲孔或直冲孔带浅拉伸;
散热器上铝主板和散热器下铝主板的材质分为铝质:内外双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内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外复合钎焊层材质。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旨在解决使用散热铝扁管时,管根部位容易出现扭矩变型、开焊、裂缝、断裂等损坏的问题。
本发明专利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该散热器包括上水室,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器下铝主板,下水室,加固管套(加固卡套),散热网带,散热管。
散热管上端连接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管下端连接散热器下铝主板,加固管套(加固卡套)焊接在散热管与散热器上下铝主板连接处,散热管之间设有散热网带。
进一步,加固管套、卡套的材质为铝质或铜质。
进一步,加固管套的外形状为:铝扁管型、扁圆形、扁形、圆形、方形、环形、矩形、沙漏管形。
加固卡套的形状为扁圆形、扁形、圆形、方形、H形、C形、U形、V形、W形、X形、N形、槽形、矩形、沙漏管形。
进一步,加固管套、卡套长为1-100mm,宽为5-150mm,厚为1-50mm,壁厚0.08-50mm等以内尺寸都可使用。
进一步,加固管套的焊接设计安装方式有三种。
进一步,加固卡套安装在散热管管根部位,散热管与散热管之间的散热网带空间处。
加固卡套底部与散热器上下铝主板相连,加固卡套两侧与散热管相连后焊接。
加固卡套根据选用设计不同材质(铝质、铜质)进行相应焊接方法加以焊接。
加固卡套可单个逐步安装或分段式或全部冲压拉伸成型相连接式一次安装。
备注加固管套和卡套的两种方式最好选择一种产品使用一种方式,不易一种产品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2.2019年7月13日,原告向山东省东明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13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程振兴,来到被告昕康公司购买了十六台散热器,以微信方式支付8850元。
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对一台散热器进行封存,取得现场拍照照片35张。
公证处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9)鲁东明证民字第553号公证书。
原告提供了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代理费50000元的发票。
经庭审查验公证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散热器,被告认可系其生产销售。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散热管的管根部位有起加固作用的链条式卡套。
被告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理由同其答辩意见。
3.被告昕康公司2010年3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散热器、中冷器等加工、销售。
上述事实有涉案发明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年费单据、公证书及附带产品、维权费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被告昕康公司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920104783.6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申请日2019年1月22日)、被告生产的散热器产品实物及模型、被告生产产品使用的专用生产设备(网带式卡片机)照片及产品制造过程的视频、专用生产设备提供厂家的证明、原告方加固管套所用生产设备及制造过程视频,以证明其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不同。
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名称为“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认为被控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不同,其使用是加固卡套,而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技术的加固管套不同。
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仅在涉案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本案应适用捐献原则,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加固卡套”与“加固管套”是一个产品的两个名称,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均相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构成等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捐献规则的规定。
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进行了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则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权利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以构成等同为由主张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捐献规则是防止权利人利用说明书或附图不适当的扩大其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中,“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详细描述,包括其形状、规格、安装方式和部位,并明确备注加固管套和加固卡套是产品使用中二选一的两种不同方式,不易一种产品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仅记载了“加固管套”这一技术特征,对“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记载。
因此,“加固卡套”仅在说明书中进行了描述,在权利要求中是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本案符合捐献规则的规定。
原告将“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纳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主张等同侵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为由,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冬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原告李冬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