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48号原告:北京国康信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斜街**如家快捷小西天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长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青青,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佑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西队村村西div>法定代表人:田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康信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佑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国康信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康信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康信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康信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