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6531号之一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佩玲,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伟斌,住广东省饶平县,系广东省陆丰市内湖镇西陂村赤卜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陈佩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