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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281号
案件名称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8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唤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玲,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茵,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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