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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5203刑初10号
案件名称陈某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4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52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4,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因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4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4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五六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4在明知同案人黄某(另案处理)所贩卖的Philps牌飞利浦剃须刀(型号RQ310)为假冒商品,仍以每部人民币(下同)54元的价格向其购买,至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4先后向黄某购买假冒Philps牌飞利浦剃须刀共计47件,其中8件未到货,每件50部Philps牌飞利浦剃须刀。

后被告人陈某4通过其本人所经营的淘宝网店“智艺电器集团”将其所购买来的假冒Philps牌飞利浦剃须刀以每部8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陈某3等人从中赚取差价,先后总共卖出39件,总计1950部假冒Philps牌飞利浦剃须刀,销售额共计17.16万元。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4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假冒Philps牌飞利浦剃须刀(型号RQ310)1部。

经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中国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确认、鉴定:所扣押的PhilpsRQ310牌飞利浦剃须刀为侵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正品每部价值349元;

同时声明作为“PHILPS”、“飞利浦”商标在中国的所有权人,飞利浦公司从未授权上述个人或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许某、陈某3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辨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淘宝网站交易记录明细,同案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4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4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4能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供货人基本情况,为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同案人黄某提供了帮助,量刑时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陈某4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4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二、查扣的作案工具有OX,HEAD”字样的电脑主机一台、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锐斌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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