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山区魏君齿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山区魏君齿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山区魏君齿科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137号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10号楼2层206-2。

法定代表人:刘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山区魏君齿科门市部(更名前:鞍山市立山区佳美齿科)。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20001栋8单元。

经营者:魏君,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魏君之夫),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东,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立山区魏君齿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20000元。

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立山区魏君齿科门市部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